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文化用品行业协会,英文名称是 Guangdong Statio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是gsia。
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文化用品为主的生产、流通、服务 以及从事文化用品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、 各种业态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 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。为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发挥企业与政府、企业 之间、会员之间、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,致力于整合广东省文化用品产业资源,促进广东省文化 用品行业规范、健康发展。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,整体提升广东 文化用品产业的优势;积极探索、研究、发展、完善广东文化用品产 业发展规划,推动广东文化用品产业向科技创新方向发展,提高广东 省文化用品行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。。
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
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。本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不得设立地域 性分会,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,不带有地域性特征;分支 (代表) 机 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 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 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。
第七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11-13号富 都大厦5层501之一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:
( 一)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,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 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据;参与调研本行业各类标 准工作,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,对行业选题认证等工作参与业务 指导和服务。
(二) 制定行规行约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,优化市场信用环境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行为,促进企业守法经营、诚信经营。
(三)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,帮助协调企业生 产经营、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,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推 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。
( 四)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制定行业规范、产品质量标准,审 查和推荐行业和国家、省、市名牌产品,建立文具行业科技进步基 金,扶持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专利申请,组织有关部门 和专家对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、开发、 鉴定和推广。
(五) 开展调查研究,加强信息、商情收集和沟通,向企业和 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文化用品的生产、市场、科研等方面信息和咨询 服务。
(六) 组织培训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,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 素质;出版行业协会的刊物和建设行业协会的网站;举办专题讲座和 研讨会。
(七) 帮助企业提高品牌意识及引入先进的营销理念,提高管理 水平,增强综合竞争力;组织专题活动,展现行业风采,促进塑造企 业文化,提升品牌形象。
(八) 开展文化用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,帮助企业 拓展市场,提供服务。建立广东省文化用品产业电子商务体系,打造 广东做为作为世界文具制造、交易、研发中心地位;
(九) 沟通文化用品产销企业之间的联系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和市场秩序,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。
(十)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、国内有关文化用品行业的展览 会,展示企业形象,推介名、特、优、新产品,拓宽销售渠道,提高 企业知名度。;
(十一)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、反补贴调查 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,组织协 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。;
(十二)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其他事项。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 后方可开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本省从事文化用品行业的经济组织,会员为 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 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 四)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。
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 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;
(四) 载入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 一) 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会活动、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(二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 四)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 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 四)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(五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六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八)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 第十四条会员交纳会费标准:
( 一)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(50000) 元;
(二) 副会长单位、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(10000) 元;
(三) 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(5000) 元;
( 四) 监事、会员单位每两年交纳会费 (1000) 元。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1年不 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 一) 警告;;
(二) 通报批评;;
(三)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;
( 四) 除名;;
(五) 所缴会费不予退还。。
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经审议后 作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 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会员大会
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 组成,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
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( 一) 制订或修改章程 (需载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) ;
(二)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 制定和修改会员、理事、负责人及监事长、监事选举办 法;
( 四)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长、监 事;
(五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 制定、修改会费缴纳标准;
(八) 对本会变更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 (终止) 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;
(九)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
使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。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。
五分之一以上会员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,会长主持;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,由副 会长主持;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 持。
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,由监事会召集和主
持;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
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。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 并、分立、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。
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
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3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 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。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。
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。
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出席会议的理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二节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 事组成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,理事人数不得超 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 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五分之一。
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 一)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二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三)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( 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的方案;
(六) 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 (减) 注册资金的方案,提交 会员大会审议;
(七) 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;
(八)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九) 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、决算;
(十)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 和终止,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一)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;
(十二)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 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 酬事项;
(十三)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四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十五)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(情况特殊的,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 ,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:
( 一) 负责人的调整,如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等;
(二) 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。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 要,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五分之一以上会员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,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由 副会长召集和主持;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 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。
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,可以书 面委托他人出席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。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
第三节监事会
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 以连任,连任不超过2届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 生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 上,且为奇数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第二十五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 一) 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;
(二)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;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 一) 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 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 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 出提案;
( 四) 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 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 向登记管理机关、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;
(六)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;
(七)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
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会议纪 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八条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列席。
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 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四节负责人
第三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 名。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不少于5人, 且为奇数。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会长连任不 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,经出 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,并最多 只能延期1届。
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规定,忠实 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( 一)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二)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(三) 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;
( 四)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 (离) 休干部 (包括秘书长以下职 务和名誉职务等) 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。
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应为内地居民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 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 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 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 责任。
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 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 一)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 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 书长为专职;
( 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。
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:
( 一)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三) 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;
( 四) 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(五)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。
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 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 四) 管理本会并确定各阶段的任务。
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理事会 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五条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 行相应职责。
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 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( 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;
(三) 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 四) 提名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会 批准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六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;;
(七)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 (法定代表人) 的变更。本会会长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,会长单位应提前 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,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。理 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,并提 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。
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,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 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。
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:
( 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 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 和挪用。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 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;财产及其孳息 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。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,不具有浮动性。
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,不重复收取会 费。
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 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 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 会审议。
第六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,书面征求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,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生效。
第十章 附 则
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4日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七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一致的, 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